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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字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顺德与杨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德,杨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字2968号原告:王顺德。被告:杨如红。原告王顺德与被告杨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顺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王顺德承担。审判员  靳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