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与彭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1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委托):陈进,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秀山支行职工。被告:彭斌,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彭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