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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915号原告:沈某某,男,198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珈合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