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诉邰小科、董会利、赵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邰小科,董会利,赵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邰小科,男,汉族。被执行人董会利,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小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邰小科、董会利、赵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3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45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