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1、袁某等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袁某,张某1,张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055号原告李某1,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袁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李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武振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某2,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被告张某1之父。被告王某,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被告张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关袁某玲与被张某1美张某2升王某大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9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李某1李袁某袁香玲及委托代理人武振平张某1告张某2张王某、王大方?及委托代理人张书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年××月××日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25000元、传谏60000元,三金钱8416元,及其他礼品若干。另有结婚当天磕头礼14000元在女方处。由于双方性格张某1,被告张美不李某1原告李振关共同生活,于2016年7月8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及父母多次登门张某1,被告张美不回来,也不愿退还彩礼,为此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彩礼的一半);2、本案一切费用有被告承张某1张某2美王某升?、王大方辩称,1、本案当事张某1告与被告张美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张某2不王某红升、王大方列为本案的当事人,更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原告诉称的彩礼部分不是事实,其中见面礼是20000元,而不是25000元,磕头礼不被告张美手张某13、被告张美的嫁妆应当判决返还,嫁妆数目详见清单。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要求返还嫁妆依据是什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二份,香港周六福珠宝虞城店销货凭证4张,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方购买三金8416元。对第二份证据销货凭证价款数额有异议,对收原告的三金没有异议。经审查,该4张销货凭证价款数额为8420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份,磕头礼礼单一份,证明结婚当天磕头礼18张某10元,给张美14000元。三被告对第三份证据礼单有异议,礼单上的现金并没张某1付给被告张美,现金是原告方收的。张某1查,被告张美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将磕头礼14000元给付被告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李某2。李某3文香、李振忠出具的证明及出庭的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方定亲礼60000元、见面礼23000元,端酒钱2000元。被告对第四份证据有异议,端酒钱和见面礼总共是20000元,不是23000元,定亲礼60000元是事实张某2钱被告王某和被告王大方没张某2分王某红升和王大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李某2,李某3文香、李振忠的证明及出庭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不一致,内容含糊不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但对被告认可端酒钱和见面礼总共是20000元,定亲礼60000元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张某1份,被告张美嫁妆清单一份,证明结婚时陪嫁嫁妆名录。原告对该嫁妆清单上部分物品有异议,电饭锅没张某1电动车被张美骑走了,清单上其它物品无异议。经审查核实,电饭锅、电动车原告不认可,对其它没异议的物品,本院予以采信。张某1份,被告张美购买嫁妆的票据,证明购买嫁妆的名称及数量。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中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李某1:原告张某1关、被告张美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张某1俗给被告张美见面礼20000元、传谏60000元,购买三金花费××××年××月××日年9李某1日原告张某1关与被告张美在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二人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1明,被告张美的嫁妆有: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智能电视机一台、变频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万年历一台、茶具一套、吹风机一个、布质沙发一套(四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张,大凳子六把、被子八床、五件套两床、被罩六个。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约关系的事先约定。原、被告订张某1间,被告张美接收原告见面礼20000元、传谏60000元,购买三金花费8420元。共计88420元的事实清楚。现原、被告婚约已经解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被告所收彩礼88420元应酌情返还44210元(88420元×50%张某2。王某红升?、王大方没有接受原告方的彩礼,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李振关、袁香玲彩礼款共计44210元;王某告张红升?、王大方不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三、被告张美的嫁妆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智能电视机一台、变频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万年历一台、茶具一套、吹风机一个、布质沙发一套(四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张,大凳子六把、被子八床、五件套两张某1被罩六个归被告张美所有(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家中);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张某1050元,被告张美负李某10袁某原告李振关、袁香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