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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斌与鬲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鬲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257号原告:朱斌,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鬲韦,男,3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鬲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朱斌负担。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