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221号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海燕玉兰花园11楼。法定代表人:戴明。被告: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12号海燕玉兰花园D栋2层01商场。法定代表人:黄妹仔。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爱琴海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今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龙伟永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