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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河水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河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85号罪犯黄河水,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9690.45元(已支付19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河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河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达标二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河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河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