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翔与王水成、李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翔,王水成,李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577号原告:林翔,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永安市。诉讼代理人:潘孝明,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李燕群,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原告林翔与被告王水成、李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林翔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林翔以与王水成、李燕群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翔撤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王水成、李燕群负担。审判员 游潇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