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一忠与孙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忠,孙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585号原告:徐一忠,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优琴,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徐一忠与被告孙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徐一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一忠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一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徐一忠负担。审判员 骆怀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翰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