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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50号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4139-4,住河北省景县广川镇。法定代表人:李金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蠡县城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677377643A,组织机构代码:677377643。法定代表人:蒋顺昌,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95元,减半收取计5148元,保全费3768元,合计8916元,由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