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04号罪犯刘兵,绰号“兵娃”,男,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刘兵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998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抢夺罪,2001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达达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刘兵所获赃款。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罪犯刘兵于2014年1月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兵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