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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贾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157号原告:高某,民族,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贾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科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全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