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唐县文明加油站与姚淑锋、贾三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文明加油站,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民初899号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地址: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主要负责人:史军网,该加油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史军网妻子。被告:姚淑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三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贾汉周,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组***号,现住唐县。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与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要负责人史军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的油款44775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9日三被告开矿时到原告加油站加油,欠下油款44775元,经多次催还至今未还。加上一分的利息,请法院计算本金连带利息的总数。因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油款。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辩称,一、原告在本案中将三答辩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诉状称三答辩人在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9日到原告处加油,合计44775元。这不是实际情况。对于此买卖,三答辩人既没有经手,也没有使用所涉买卖标的物,三答辩人根本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不能将三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二、原告请求三答辩人连带偿还所欠油款没有事实根据。三答辩人与此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偿还此笔油款。综上所述,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汉周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贾广尔所打的证明一份,贾广尔在他们矿上代班,在干活的矿负责矿。2、王建坡的证明一份,王建坡给他们矿上拉油。3、欠条两张,王建坡拉油的时候打的欠条。4、王建坡和邸明霞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9日王建坡为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王国才合伙开矿到原告加油站处购买油,并运输到被告合伙所开的矿场供其使用,欠下油款4477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合伙开矿从原告处加油欠44775元,此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连带偿还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欠款4477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改桥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阿娟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27民初899号之一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地址: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主要负责人:史军网,该加油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12组253号。系史军网妻子。被告:姚淑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僧贯村。被告:贾三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被告:贾汉周,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8组146号,现住唐县中山南大街方舟小区B3座一单元202室。被告:王国才,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长古城乡东足里村。原告河北唐县文明加油站与被告姚淑锋、贾三黑、王国才、贾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申请对被告王国才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撤回对被告王国才的起诉。审判长刘改桥人民陪审员牛同刚人民陪审员尹亚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石阿娟法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0日9时50分至10时11分。地点:唐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案号:(2016)冀0627民初899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判长:刘改桥。陪审员:牛同刚、尹亚静。书记员:石阿娟。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负责人史军网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到庭。被告:姚淑锋未到庭。被告:贾三黑未到庭。被告:贾汉周未到庭。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庭审期间必须保持肃静、不许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便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词语;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地址: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负责人:史军网,该加油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12组253号。系史军网妻子。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姚淑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僧贯村,身份证号:130627185801064693。被告:贾三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乡令公铺村,身份证号:130627196301094610。被告:贾汉周,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8组146号,身份证号:130627196003174612。审判人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人员:经核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6)冀0627民初899号,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诉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刘改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牛同刚、尹亚静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石阿娟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略)。审判人员:被告姚淑峰、贾三黑庭前提交了答辩状,现代被告宣读答辩状(略)。审判人员: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二个争议焦点如下:一、将被告姚淑峰、贾三黑列为被告是否主体适格。二、三被告是否欠原告油款44775元。原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人员: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证据:1、贾广尔所打的证明一份,贾广尔在他们矿上代班,在干活的矿负责矿。2、王建坡的证明一份,王建坡给他们矿上拉油。3、欠条两张,王建坡拉油的时候打的欠条。4、王建坡和邸明霞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审判人员:原告还有没有其它证据原告:没有。审判人员:被告欠的油款是哪年欠的原告:2011年10月30日。审判人员:你们催要过没有。原告:天天要。审判人员:你们向谁要原告:贾三黑、姚淑峰、贾汉周要,也给贾广尔、王建坡说,让他们帮着要,一直说给一直没有给。审判人员:当时王建坡说拉油时给谁拉的。原告:他说给贾三黑、姚淑峰、贾汉周拉的。审判人员:他们的矿点在哪。原告:贾广尔的证明上说着呢。审判人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待庭下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审判人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原告:三被告连带把油款尽快给我。审判人员: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尽快还钱。审判人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27民初899号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诉讼代表人史军网,该站经理。机构代码:737381725。地址:军城镇史家沟村,被告姚淑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羊角乡僧贯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901064693。被告贾三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301094610。被告王国才,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长古城乡东足里村,身份证号码13242719490420143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诉被告姚淑锋、贾三黑、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姚淑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唐尧路营业所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姚淑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唐尧路营业所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改桥审判员张瑞珍陪审员李常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石阿娟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6)冀0627民初899号贾汉周、姚淑锋、贾三黑、王国才:本院受理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诉被告姚淑锋、贾三黑、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贾汉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贾汉周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627民初899号原告:唐县文明加油站。地址: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主要负责人:史军网,该加油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12组253号。系史军网妻子。被告:姚淑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僧贯村。被告:贾三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被告:贾汉周,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8组146号,现住唐县中山南大街方舟小区B3座一单元202室。原告河北唐县文明加油站与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要负责人史军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淑锋、贾三黑、贾汉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