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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燕、天津凯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天津凯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沈燕,女,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凯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逸庭苑大厦11-C。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燕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2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