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797-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美玲与广州纵横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38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杏兰,邱绮霞,邓泳斐,徐倩冰,杜倩斐,汤思华,谢美玲,江燕君,辜桂琼,郭利利,林甄琪,利燕冬,张秀癸,何艳玲,伍叶芳,罗晓君,徐芷莹,陈婉君,沈红英,黄秀珠,邱晓雯,黄霞,肖雪金,广州纵横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797-3819号申请执行人:胡杏兰,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凰岗村一队三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3********。申请执行人:邱绮霞,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西头村西二队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2********。申请执行人:邓泳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九队新区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7********。申请执行人:徐倩冰,女,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4********。申请执行人:杜倩斐,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3********。申请执行人:汤思华,女,1992��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2********。申请执行人:谢美玲,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镜村十二队庙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3********。申请执行人:江燕君,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女花东镇李溪村十一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9********。申请执行人:辜桂琼,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和东光彩巷**号***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申请执行人:郭利利,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曾田镇梅花村委会二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1********。���请执行人:林甄琪,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管理区东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0********。申请执行人:利燕冬,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秀癸,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何艳玲,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二十五队九巷*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1********。申请执行人:伍叶芳,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十队应*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申请执行人:罗晓君,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村三队六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0********。申请执行人:徐芷莹,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一队东八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6********。申请执行人:陈婉君,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十一队大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9********。申请执行人:沈红英,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朱村三队三社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6********。申请执行人:黄秀珠,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廉江市营仔镇槎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5********。申请执行人:邱晓雯,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号*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1********。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街**号*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4********。申请执行人:肖雪金,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竹洞村竹洞一队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0********。被执行人:广州纵横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连锦麟。申请执行人胡杏兰等23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纵横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6801-6822、6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纵横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280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去向不明且没有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797-38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