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李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730号原告张丽丽,女,汉族,44岁,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海涛,男,汉族,50岁,现住址不详。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何 淼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