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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郑雨轩与郑云鹏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雨轩,郑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郑雨轩,女,,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郑云鹏,男,汉族,铁路职工,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雨轩与被执行人郑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