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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与被执行人蒋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胜,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许军胜,男。被执行人蒋彪,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与被执行人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归还借款200000元;2.支付4300元案件受理费;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蒋彪名下银行帐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蒋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30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