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与被执行人蒋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胜,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许军胜,男。被执行人蒋彪,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与被执行人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军胜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归还借款200000元;2.支付4300元案件受理费;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蒋彪名下银行帐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且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蒋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30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