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先红与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红,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鄂71行初8号原告:张先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骆志勇,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先红不服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州区政府)作出的黄州政发(2015)1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区三泰纺织厂及其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通告》)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行辖15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先红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志伟,被告黄州区政府诉讼代理人宋飞、谢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州区政府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房屋征收通告》,决定征收黄冈市区三泰纺织厂及其周边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告张先红起诉称:原告在黄州区赤壁2路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内。被告黄州区政府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更谈不上听取公众意见,作相应修改,而且明显补偿价格较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原告所处区域基础条件较好,不符合旧城区改建目的,被征收后该地块转让给大连万达集团用于商业开发。因此,被告作出的征收行政行为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并附带申请对该通告是否合法予以审查。被告黄州区政府辩称,《房屋征收通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作出通告前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房屋调查及权属确定,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举行了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拆迁资金足额到位,大部分居民已配合拆迁完毕。因此该征收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张先红向本院提交了《房屋征收通告》、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材料。经庭审质证,黄州区政府对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黄州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明黄州政发(2015)15号《房屋征收通告》的合法性: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黄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2016年1月25日黄州区第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3.《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4.《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上3项证据证明本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黄冈市调整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的复函》(鄂建函(2015)322号),证明三泰片区纳入黄冈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计划。6.黄冈市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函》,证明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三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为征收实施单位。7.《黄冈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证明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举行了听证。8.《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听证会公告,证明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确定棚户区安置方案举行了听证。9.黄冈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改办关于对〈黄州旧城区双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黄双改办文(2014)3号),证明按照法律规定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征收补偿方案。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51号),证明对于棚户区改造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11.《黄州区三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三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依法作出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其预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2.《房屋征收通告》,证明黄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将三泰纺织厂及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事宜已于2015年1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公告,其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黄州区政府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庭审质证,原告张先红对被告黄州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不持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规划纲要的制订时间为2016年,晚于征收通告的发布时间,且不符合公共利益。对证据3、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征收项目无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是否符合规划无从得知。对证据5、6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以规范性文件代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8、9、10的关联性均持异议,认为证据9是统领文件,不是针对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认为该评估机构无工商登记及资质证书,不具备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质,评估结论无法律依据。对证据12合法性有异议。本院对被告黄州区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3、4经过区人大批准和公开,真实合法,原告认为“三规划”与本案无关联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予采信;证据5,黄州区政府未指出本案三泰纺织厂片区在该复函中的对应片区名称,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8,黄州区政府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达到证明该两项听证实际举行的目的,且所提交证据中并无证据7所指文件,不予采信;证据9,黄冈市双改办的批复文件不能达到证明该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通告作出前由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目的,不予采信;证据10属于政府指导性文件,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1真实合法,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黄州区政府将三泰纺织厂片区列入黄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双改”实施项目,2016年1月25日在黄州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5年9月15日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黄州区三泰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负责该改造项目相关工作。2015年10月24日湖北省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受黄州区三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委托就三泰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其评估结论为该项目初始等级为中风险,在采取针对性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预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15年11月11日黄州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通告》,决定征收黄冈市区三泰纺织厂及其周边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告张先红所有的黄州区赤壁2路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通告范围内。2016年3月17日原告张先红不服该征收通告,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黄州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通告的职权。《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黄冈市区三泰纺织厂片区改建计划被纳入黄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故被诉房屋征收通告的作出符合上述需要和要求。《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黄州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通告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黄州区政府未就本案征收项目拟定补偿方案并予以论证,未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至于原告张先红提出规划纲要制定时间晚于征收通告发布时间的观点,可以认为是黄州区政府对被诉行政行为采取的自我补救措施,并无不妥。综上,黄州区政府作出黄州政发(2015)15号《房屋征收通告》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部分程序违法。鉴于本案征收项目除原告张先红等三名被征收人外,黄州区政府均已与其他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撤销该征收通告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对原告张先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通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州政发(2015)1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区三泰纺织厂及其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丽萍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