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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陆凯与上海鸿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凯,上海鸿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凯,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1号822室。法定代表人:苏杰,总经理。上诉人陆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鸿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凯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减交。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