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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因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桐柏县公安局接到一男子举报称:在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技术监督局门口“星运通讯店”店主传播淫秽视频,并提供一个“Kingston”牌8G手机内存卡。卡上有在该店复制下载的淫秽视频137部,桐柏县公安局民警立刻对该手机维修专卖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店的黑色“逾辉”牌电脑上F盘存储894部涉嫌淫秽视频文件。方某供述于2016年3月8日将该电脑内的淫秽视频文件复制下载给向其购买8G手机内存卡的中年男子。经鉴定该“Kingston”牌8G手机内存卡的137个涉嫌淫秽视频文件和“逾辉”牌电脑硬盘F盘中存的894个涉嫌淫秽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方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