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惠韧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销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韧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销售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581号原告惠韧强,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本区渭塘路14号。负责人李晓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惠韧强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销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韧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韧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韧强承担。审判员 支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