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延春与张文平、王洪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春,张文平,王洪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459号原告:李延春,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平,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洪俠,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李延春诉被告张文平、王洪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延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春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6738.50元,减半收取8369.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