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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63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新塘霞江羽绒厂与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新塘霞江羽绒厂,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3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新塘霞江羽绒厂,组织机构代码X0926067-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法定代表人许木焕。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3537-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村。法定代表人金文贤。本院在执行杭州萧山新塘霞江羽绒厂与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洪彩文于2015年3月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支付20000元,余款100000元到2015年10月底前付清,如逾期履行,则未履行部分视为全部到期,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仅支付案款20000元,担保人仅支付案款30000元,余款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洪彩文(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洪彩文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70000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