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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辉全与肖学新、郑家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辉全,肖学新,郑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石辉全。被执行人肖学新。被执行人郑家凤,系被执行人肖学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的银行存款13266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的收入13266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