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辉全与肖学新、郑家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辉全,肖学新,郑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石辉全。被执行人肖学新。被执行人郑家凤,系被执行人肖学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的银行存款132662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学新、郑家凤的收入13266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