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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永与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435-2号申请执行人彭永,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永与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654.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羁押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