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蔡孝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蔡孝财,蔡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92808-8,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岱口工业园区一号。法定代表人:陈积博,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孝财,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蔡秋林,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孝财、蔡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5000元。本院向平阳县、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蔡孝财、蔡秋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0224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804元,申请执行费177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蔡孝财、蔡秋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