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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政与被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政,铁岭市银州区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政,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辽宁陆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部工作人员,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政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已提交2015年5月7日由被上诉人出具的物业专用收款收据,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6年上诉人虽未交纳物业费,但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因上诉人未交纳物业费而当然解除,原审法院应予查明事实后进行认定。另,本案中上诉人因楼顶漏雨而诉至法院,楼顶是否属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主体是否是物业公司,2016年度涉诉小区是否更换了物业公司,是否应追加现任物业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飞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