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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立梅与姜万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梅,姜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梅,女,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万德,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立梅与被执行人姜万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万德给付申请人姜立梅土地直补款等计4172.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姜立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陈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