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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艳东申请执行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艳东,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孟艳东,男。被执行人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明申请人孟艳东申请执行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介休市劳动局作出的介劳仲裁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孟艳东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劳动局介劳仲裁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