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与赵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赵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3044号原告: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丹凤花园**号楼*层1-3店。经营者:孙亦刚,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春林,男,1975年9月3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与被告赵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534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068.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恒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等业务。被告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多次向原告赊购装饰建材。2016年7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兹欠连江县凤城镇依江装饰材料中心店,材料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肆拾壹元。于2016年8月13日还款。”岂料,被告不守信用,并不如约还款。2016年8月13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原欠凤城镇依江装饰材料中心店材料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肆拾壹元整,定于2016年8月31日还清欠款,如超过期限,违约金每天按百分之二十算。”现被告已逾期多日,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以各自借口推托货款,且避而不见,没有还款诚意。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律。赵春林未做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经营者信息情况。2.欠条原件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5341元,约定于2016年8月13日还款。3.被告出具的字据1张,证明其承诺于2016年8月13日还清欠款65341元,如超过期限,违约金每天按20%算。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名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经营恒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等业务。赵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据此对原告所诉事实亦予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赵春林欠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货款65341元,有赵春林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赵春林应当偿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3068.2元。赵春林虽出具承诺:“违约金每天按百分之二十算”,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赵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林欠原告连江县凤城镇依江材料装饰中心货款653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1日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被告赵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4、执行申请提示“执行申请提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