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刑更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涂小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27号罪犯涂小川,男,出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涂小川2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邻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小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罪犯涂小川于2014年7月1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涂小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4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小川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4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涂小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小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