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初1568号原告:袁某,又名袁来志,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刘某,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某,又名李坦,男,1995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汝南县。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某系李建防的妻子,被告李某系李建防的儿子。李建防与二被告在汝南县经营农资门市部。2016年1月,李建防和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交给李建防现金10000元。之后,李建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2016年5月,李建防去世。李建芳去世后,由二被告经营农资门市部。负债子偿,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将二被告刘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当时并不知道其父母借原告10000元钱,后来被告的继母刘某将借款的事情告诉了被告,被告才知道有这个事;该款是被告的父母所借,与被告没有关系,应由被告的继母刘某偿还。被告刘某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被告李某的父亲李建防向原告借款,原告将10000元现金借给李建防,当时李建防没有向原告出具手续。2016年1月22日,李建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袁来志现金壹万元正李建防2016年1.22号”。2016年5月,李建防去世。之后,二被告刘某、李某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被告李某的父亲李建防名下有2001年所建的两间两层楼房(位于汝南县××××),生前就该房产的归属未立下遗嘱。李建防的父母已去世,李建防与前妻生育一个孩子即被告李某。被告刘某于××××年与李建防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李某的父亲李建防借原告款1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2016年5月,被告李某的父亲李建防死亡。死亡后李建防遗留有两间两层楼房四间,就该房产的继承生前并未立下遗嘱。被告刘某、李某作为李建防的妻子和儿子,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李建防的遗产。继承开始后,被告刘某、李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实际情况,被告李某、刘某所应继承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李建防所欠原告的款10000元,因此,被告李某、刘某应在其所继承的财产即房屋价值之内清偿李建防所欠原告的10000元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李某、刘某偿还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袁某款10000元。如二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兴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胡捞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