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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小庭与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庭,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韦小庭。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小庭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74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韦小庭支付货款417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8元、执行费5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3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