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志坚,广东浩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初4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8号联达大厦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893815978R。负责人:陈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祖宁,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34号财联大厦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94927M。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被申请人:吴志坚���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广东浩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9194935U。法定代表人:吴志坚。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志坚、广东浩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志坚、广东浩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83694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志坚、广东浩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83694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谭显刚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自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