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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保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保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483号原告孟保军,男,1978年4月26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1734-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1楼。负责人王润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保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保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保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淑芬审 判 员  蔡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