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邓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079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被告:邓春,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