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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邓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079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被告:邓春,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