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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与被告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709号原告:吴忠,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集华柴家沟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静婷,女,该公司职员,住本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詹梅,女,该公司职员,住本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与被告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