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巧琴、吴建国等犯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巧琴,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建国,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贤德,男,1947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黄云仙,女,1960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犯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媛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及辩护人林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马巧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被告人吴建国“六合彩”投注40余期,金额达1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吴建国为被告人马巧琴代庄开票,接受王贤德、黄云仙等人的投注40余期,金额达14万余元,此外自己坐庄吃码金额达1万元;被告人王贤德为被告人吴建国代庄开票,并接受徐文贞、郑金花等人的投注40余期,金额达7万余元。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云仙为被告人吴建国、陈霞娟(另案处理)的“六合彩”代庄开票,接受王海青、林金春等人的投注10余期,金额达4.9万余元。归案后,常山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扣押到款项10.65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的获利数额分别为1.75万元、2.6万元、0.47万元和0.2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生产、谢海文、徐文贞、王海青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码单、银行转账明细、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刑事犯罪,其中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云仙构成赌博罪,且四被告人均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黄云仙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均并处罚金;四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林志强认为被告人马巧琴有从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赃的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巧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黄云仙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们非法经营的“六合彩”代庄开票,犯罪数额分别达到14万元、15万元、7万元和4.9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其中被告人马巧琴、吴建国、王贤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云仙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志强提出马巧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他与本院查明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巧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吴建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王贤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四、被告人黄云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上述四项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违法所得(马巧琴1.75万元、吴建国2.6万元、王贤德0.47万元、黄云仙0.28万元)由扣押机关常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