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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邢旭、原审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旭,冉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孙彤,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旭,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审第三人:冉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邢旭、原审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合红星二手车��息咨询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