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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明崑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明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43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明崑,男,192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金花,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虎,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上诉人董明崑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作出东政发[2016]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于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进行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工作。截至2016年1月15日,该项目57栋简易楼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已全部达到8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东城区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门牌为:天坛南里东区1、2、3、4、5、6、7、8号楼;天坛南里中区1、2、3、4、5、6、7、8、9、10、11、12号楼;天坛南里西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号楼;天坛西里北区4、5、6、7、8、9、10、11号楼;天坛西里南区1、2、3、5、6、7、8、9、10、11、12号楼。该项目申请征收的建设单位是北京燕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华公司),由东城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征收办)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西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该项目正式签约期限为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已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含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承租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春节假日顺延7天)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含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春节假日顺延7天)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董明崑不服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征收决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京政办发[2015]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列入北京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实施计划。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天坛街道办事处)与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关于开展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入户调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东城区政府决定近期由天坛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天坛周边简易楼及划定范围内平房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腾退意愿,由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开展前期入户调查工作,征询及入户调查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17日,天坛街道办事处与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入户调查工作结束的通知》,主要内容为:57栋简易楼调查建档总体完成率为99.3%。2015年6月30日,燕华公司作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改建征询结果统计》,主要内容为:天坛周边简易楼共含2422户(平房12户)产籍户,2589户籍户,户籍人口为8137人。房间总数共4228间,建筑面积68869.41平方米。其中同意户数为2370户,同意率为97.85%;不同意户数为52户,不同意率为2.15%。2015年7月8日,天坛街道办事处与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关于公布“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房屋调查结果的通知》并予公示。2015年7月1日,燕华公司向东城征收办提出《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东发改发[2015]233号《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京发改[2015]1175号《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专项资金的批复》、规东函[2015]25号《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的规划意见》、京国土东预[2015]01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安置房源情况说明》及燕华公司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材料。2015年7月3日,东城征收办向东城区政府呈报《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2015年7月7日,东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批复》。2015年7月8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并予发布。同日,东城征收办与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协议》,委托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2015年7月31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公开选择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并予公告。2015年8月12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并予公示。2015年9月10日,天坛街道办事处作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唱票结果》。2015年9月14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公布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通知》并予公告。选定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西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5年8月6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附《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并予公示。2015年9月20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并予公示,主要内容为: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9户居民书面意见,涉及10条意见,主要反映奖励房源房价较高、要求增加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范围、要求公布该项目评估情况等,经研究,作出9项修改。同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附《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生活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并予公示。通知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15日9时至2016年1月15日24时为本次征收的预签协议期。预签协议期内将组织拟征收范围内居民及单位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预签协议工作。在预签协议期内,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每个独立栋号楼房的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85%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协议期满后东城区政府将作出征收决定。在预签协议期内,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每个独立栋号楼房的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85%,该栋楼征收工作自动终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房改售房协议同时终止。2015年9月24日,选定的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预征收评估基准价格的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列明预征收价值时点、评估基准价格、公示期等内容。2016年1月17日,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出《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生效比例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1月15日,该项目共计预签协议2265户,占拟征收总户数93.8%,所涉及57栋简易楼预签协议比例全部达到预签协议生效比例85%以上,并列名各楼签约比例情况。2015年9月17日,东城征收办作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召开研讨会,就报告内容征求与会单位意见。经与会单位研究,原则同意该报告内容。2016年1月15日、1月28日、2月2日,燕华公司向东城征收办在中国银行北京崇外大街支行设立的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肆亿元、肆亿元、伍亿元,用于支付腾退补偿资金。东城征收办与燕华公司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委托协议》,约定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总额及支付事宜。2016年1月20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并予公示。2016年1月21日,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的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列明征收价值时点、评估基准价格、公示期等内容。另查,2015年3月25日,经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将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燕华公司。2015年7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再查,原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南区5号楼201号、202号、216号、217号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分配董明崑住房,上述房屋有北京天坛医院房管办公室发给董明崑的准住证,位于征收范围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北京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及《东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被纳入本市旧城改建计划棚户区改造范围,具备公益性质,可以实施房屋行政征收。东城区政府指定天坛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意愿,经征询结果统计,同意率达到“大多数同意”的标准。本案建设单位燕华公司提交了房屋征收申请及投资任务书、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实施征收的前置审批文件,具备征收要件。东城征收办根据燕华公司提交的征收要件及房屋征收申请向东城区政府提出拟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在收到东城区政府批复后,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公告发布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委托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调查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拟定了《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并予公示,征求意见期满30日后,将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不存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形。方案征询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组织拟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及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签约期限为3个月,生效比例为85%,签约期限届满后,预签协议比例达到生效比例,符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东城征收办作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东城区政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资金筹集准备情况和拟安置房源情况进行了审查,东城征收办与燕华公司就项目资金支付事项签订协议,燕华公司向东城征收办在中国银行北京崇外大街支行设立的专用于支付腾退补偿资金账户转账征收补偿费用,能够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并予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董明崑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董明崑的诉讼请求。董明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董明崑承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南区5号楼28号,属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范围内。被诉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1、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作主体违法;2、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尚未足额到位;3、该征收项目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征收项目未提供就近地段安置房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东城区政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东城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2、《关于开展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入户调查工作的通知》;3、《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入户调查工作结束的通知》;4、《关于公布“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意愿征询及房屋调查结果的通知》和公示照片;5、《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改建征询结果统计》;6、《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申请》;7、《北京市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8、《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东发改发[2015]233号);9、《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专项资金的批复》(京发改[2015]1175号);10、《关于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的规划意见》(规东函[2015]25号);1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东预[2015]01号);12、《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1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批复》;14、《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及公示照片;15、《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协议》;16、《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17、《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公示照片;18、《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唱票结果》;19、《关于公布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通知》及公示照片;20、《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21、《关于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及公示照片;22、《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及公示照片;23、《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预征收评估基准价格的公示》及公示照片;24、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征收补偿费用情况;25、《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6、《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委托协议》;27、被诉征收决定及公示照片;28、《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的公示》及公示照片;29、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照片;30、北京燕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31、市重大项目办的回复意见;32、安置房源情况说明、预签协议生效比例情况;33、风险评估论证会议纪要;34、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截图;35、6家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董明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董明崑身份证、准住证复印件;2、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补偿专用资金专户存储证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被诉征收决定。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依职权向东城征收办调取了《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东城区政府《关于研究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实施方案等工作的会议纪要》、东城区政府第94号常务会议纪要(节选)、天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改建征询结果统计。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董明崑提交的证据1、3及东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董明崑提交的证据2与其证明目的不符,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核实,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一致,不再赘述。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作为指导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本案的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北京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及《东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纳入本市旧城改建计划棚户区改造范围,具备公益性质,可以实施房屋行政征收。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房屋征收项目,东城区政府指定天坛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意愿,据征询结果统计,同意率达到“大多数同意”的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房屋征收项目的建设单位燕华公司提交了房屋征收申请及投资任务书、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实施征收的前置审批文件,具备征收要件。东城征收办根据燕华公司提交的征收要件及房屋征收申请,向东城区政府提出拟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在收到东城区政府批复后,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公告发布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在本案房屋征收项目中,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委托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本案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调查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在本案房屋征收项目中,拟定了《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并予公示,征求意见期满30日后,将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不存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形。方案征询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组织拟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及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签约期限为3个月,生效比例为85%,签约期限届满后,预签协议比例达到生效比例,符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东城征收办作出《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东城区政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资金筹集准备情况和拟安置房源情况进行了审查,东城征收办与燕华公司就项目资金支付事项签订协议,燕华公司向东城征收办在中国银行北京崇外大街支行设立的专用于支付腾退补偿资金账户转账征收补偿费用,能够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明崑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董明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董明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世宽审 判 员  支小龙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果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