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章安新与王凯、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安新,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涂胜福,涂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民初1095号原告:章安新,经商。被告:王凯,经商。被告:李静,经商。被告:王汉生,经商。系王凯之父。被告:周腊春,无业。系王凯之母。被告:涂胜福,经商。被告:涂晓霞,无业。系涂胜福之妻。原告章安新诉被告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涂胜福、涂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涂胜福、涂晓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由六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王凯、王汉生因经营服装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逾期按月利率7%付息,并由涂胜福、涂晓霞提供担保。该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王凯与李静(2016年7月8日登记离婚)、王汉生与周腊春、涂胜福与涂晓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静、周腊春、涂小霞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后,六被告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拖欠至今不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涂胜福、涂晓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约定逾期月利率为7%,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六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章安新清偿所欠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涂胜福、涂晓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凯、李静、王汉生、周腊春、涂胜福、涂晓霞共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王小平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