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连永斌强奸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永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80号罪犯连永斌,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永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连永斌同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新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8月1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连永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连永斌于2012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开车将酒后不省人事的被害人何某拉至新乡市牧野区寺庄顶天仙游泳池附近,将其奸淫。罪犯连永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连永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连永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永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