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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财保104号麻阳锦江新城B区业主委员会与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晋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业主委员会,湖南XX有限公司,符XX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104号申请人XXX业主委员会,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代表人周XX,系该业委会副主任。代表人姚XX,系该业委会副主任。被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XXXXX。法定代表人符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符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30********。申请人XXX业主委员会就与被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符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或符XX在银行的存款417310元予以冻结。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XXX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XXXX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其与被申请人湖南XXX有限公司、符XX诉前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XXXX业主委员会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员  谢 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娟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