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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明亮申请执行陈顺富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72号申请人张明亮,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陈顺富,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张明亮申请执行陈顺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顺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明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顺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