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海燕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7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胡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慧,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航,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上诉人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调取了原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已于2015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前,原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不具备主体资格。该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隐瞒该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四川景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建凯审判员 梁 楷审判员 苟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