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8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向如祥与安龙县广隆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如祥,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向如祥,男,1969年6月3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其余略。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戈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75307331。法定代表人何苑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如祥申请执行与安龙县广隆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劳仲裁字【2016】067号仲裁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向如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7516.00元。因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如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现已停产,账户无资金,公司除厂房设备等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向如祥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7516.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裁字【2016】067号仲裁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黔2328执6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朱慧敏审判员 罗先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