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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刘启军、高志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刘启军,高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启军,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高志忠,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李小红与刘启军、高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启军、高志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红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11月起每月给申请人偿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且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永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