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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文荣、吴善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荣,吴善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荣,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善洋,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杨文荣与吴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 震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允梁 来自